Article 29
Amended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中小企业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费、罚款和摊派,强迫中小企业提供赞助;
(二)无偿占用企业财物,侵犯、毁损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其合法财产;
(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接受指定产品或者服务;
(四)强迫中小企业出资参加评比、评先、达标和培训;
(五)强迫中小企业订购报刊、书籍、音像制品或者做广告等;
(六)强迫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购买有价证券;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加中小企业负担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