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Chapter 3 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与管理Article 17In force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完全履行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义务的开发建设单位,核发《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义务的开发建设单位,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进行整改。开发建设单位整改后,达到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约定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核发《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