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设置其他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备案,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其中不符合设置规定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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