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11,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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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31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2014年4月11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号公布 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招牌,是指机关、人民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设置的,标示其名称、字号、商号的招牌、匾额等户外招牌设施。
本条例所称指示牌,是指除依法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外,利用公共场地设置的指示牌、标识牌。
市、区市容环卫监管机构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设置的具体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对户外广告和招牌、指示牌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工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绿化、城管执法、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
Chapter 2设置规划与技术规范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设置总体规划应当明确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的区域、位置。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设置的详细规划应当明确城市重要节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设置的控制性要求,明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体量、造型、色彩要求,明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与公益宣传设施的配比。具体要求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设置技术规范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设置的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具体要求。
(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
(二)透景围墙、护栏、道路隔离带;
(三)房屋屋顶;
(四)国家机关的办公场所;
(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建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的区域、位置。
(一)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通信设施正常使用,或者妨碍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及行人通行的;
(二)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合法使用的;
(三)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设置的;
(四)在绿地、河道、湖泊、湿地等生态敏感区域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及其他户外公共场所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的;
(五)利用民用航空器在市区上空进行广告宣传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Chapter 3设置许可与备案
设置其他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的,应当报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备案。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许可与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一)按照要求填写的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设施设置的正立面图、安全结构图及彩色效果图以及设置位置的地形图;
(四)设置的场地、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转来的设置许可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一)按照要求填写的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形式和范围的书面说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设置其他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前应当报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备案。
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公共场地、公共设施户外商业广告设施使用权出让所得收入按照规定上缴财政专户,专项用于户外广告管理和相关公共设施维护。具体由市财政部门制定制度并负责监督管理。
鼓励非公共场地的使用权人、非公共设施的所有权人将该场地、设施户外商业广告设施使用权委托统一经营。
Chapter 4设置与维护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设置规划要求;
(二)符合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设置技术规范要求;
(三)与城市夜景灯光设置相结合;
(四)在城市道路、公共广场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与公交服务亭(公共候车亭、公共自行车亭)、报刊亭、路灯杆、交通标志杆等公共设施进行整合;
(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障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
(六)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上应当标明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的许可文件号。
禁止利用横幅、直幅、条幅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一)仅限于标明本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地址、标识,不得推介产品、发布经营服务信息;
(二)不得妨碍建筑物日照、采光、通风、消防以及结构安全;
(三)在建(构)筑物外立面设置的招牌、指示牌,应当与建(构)筑物本身及相邻招牌、指示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相协调;
(四)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招牌、指示牌应当由该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体规划设计、制作。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出现破损、倾斜、残缺等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形式的户外广告和招牌、指示牌,应当保持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设置人应当在三日内修复、更换,并在修复、更换前停止使用。
对安全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并将结果报告市容环卫主管部门。遇暴雨(雪)、台风、大风等灾害性天气,设置人应当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督促设置人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未满,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设置人,撤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给设置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公益宣传设施设置通过验收后,应当在五日内发布公益宣传。
Chapter 5法律责任
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设置其他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备案,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其中不符合设置规定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设置其他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备案,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其中不符合设置规定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对经安全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进行整修或者拆除的,或者遇暴雨(雪)、台风、大风等灾害性天气未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