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Chapter 5 文物流通和利用Article 36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进行旅游开发的,应当延续原有人文生态及历史环境风貌,实施文物安全监测,对可能造成文物资源破坏的及时采取保护措施,确保文物安全。对外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的游客承载标准,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保护文物等需要会同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