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残疾人在招用、转正、晋级、资格鉴定、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享有同本单位其他职工平等的权利,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特殊照顾。

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其生理特点和身体状况的工种、岗位和劳动条件。

用人单位不得以残疾为由辞退或者开除残疾职工;非因撤销、解散、停产、破产,不得安排残疾职工或者残疾人配偶下岗;对因撤销、解散、停产、破产等原因失业的残疾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其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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