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辐射是指放射性辐射和电磁辐射。

放射性辐射包括核设施、核技术利用和射线装置使用以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等所产生的辐射。

电磁辐射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工业、科学、医疗应用和高压输变电中产生的辐射。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