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工程建设,应当积极配合和支持。
禁止妨碍重点工程建设的下列行为:
(一)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后,在重点工程建设施工范围内,批准和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租赁土地,栽植树木,开垦荒地,开挖水塘以及营造其它附着物的;
(二)开挖道路、设置路障、扣押施工机械工具、断水、断电、围堵施工人员、阻碍施工的;
(三)重点工程施工中标单位将工程建设项目转包的;
(四)重点工程施工中标单位不积极组织施工、故意拖延工期的;
(五)其他妨碍重点工程建设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