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除依法可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外,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方式供应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二)有偿使用西湖风景名胜保护区内土地的,应当以国有土地租赁方式供应;
(三)依法独立使用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应当实行土地有偿使用。
其他用途的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用地申请人的,也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因特殊情况确需以协议方式供地的,应当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