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Chapter 4 保护和管理Article 32In force在城市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外二十米以内实施高堆土、深基坑开挖、打桩、爆破等危及城市河道安全行为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施工保护方案,在开工前十五个工作日前将施工保护方案报送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涉及施工保护方案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执行。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