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禁止擅自填堵、覆盖城市河道。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填堵、覆盖城市河道的,应当符合城市河道行洪、输水、旅游、通航和水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其建设方案的必要性和唯一性进行评估论证,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填堵、覆盖城市河道涉及调整城市河道相关规划的,由建设单位提请原规划编制单位调整,规划调整方案应当征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经原规划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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