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城市河道建设工程应当包括截污纳管、疏浚清淤、护岸改造、景观绿化、慢行交通、生态保护与治理等内容,以及建设调配水、防汛排涝、水文水质监测、管理养护等附属设施。

建设具有人文历史和旅游开发价值的城市河道,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城市河道建设工程还应当包括开辟滨水空间、发掘和保护历史文化遗存、营造景观亮灯等内容,以及建设旅游休闲、船舶停泊、交通换乘等配套设施,满足居民休闲、健身、娱乐、旅游等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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