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Amended对违反本条例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由卫生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或者第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四)、(五)项或者第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处以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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