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Amended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方案组织实施;

(二)道路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通知管线产权单位办理管线监护的;

(三)管线建设单位未经测量将管线工程覆土的。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