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Repealed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罚:
(一)出售生产母畜和后备母畜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评教育,可处以出售畜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收购生产母畜和后备母畜的,由县农(畜)牧局没收收购的母畜,并处以畜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三)外运生产母畜和后备母畜的,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没收外运的母畜,并处以畜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对检举上述违法行为有功的,可按罚没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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