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召集主持,并按双方商定的程序协商。

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共同指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记录员,如实记录协商过程。

工资集体协商会议记录应当经首席代表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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