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专利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

(一)包庇或者放纵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向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三)在专利纠纷调解过程中,偏袒一方,侵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

(四)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的;

(五)其他属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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