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Repealed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土地登记工作。州(地)、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级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的用地,由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企业由其注册登记的工商管理部门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但市辖区的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二)中央驻滇单位(不含其下属单位)和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点工程的用地,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三)跨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由共同的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四)各类开发区内的土地,由开发区所在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五)除本款第(一)至(四)项外,市辖区内的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县和县级市内的土地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土地登记。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