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应当重点监督以下内容: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材料、程序和期限;

(二)行政许可公开、评估、清理情况;

(三)行政许可实行集中办理、网上办理情况;

(四)行政许可的决定、案卷、收费情况;

(五)行政机关履行监督责任情况;

(六)行政许可实施人员资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岗位要求情况;

(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