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路面平坦、完好,路缘石整齐、无缺损,无障碍设施畅通、完好;
(二)交通护栏、隔离墩、交通指示牌、防护墙等设施保持整洁、完好。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脏污、缺损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理和修复。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挖掘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