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Amended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涉及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或者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可以开展立法前评估。

拟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案,在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法工委可以对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制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工委可以组织对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开展立法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个人对法规草案的立法质量、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等进行研究、分析和评价,并提出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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