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省和市(地)级财政预算应当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随财力的增长而增加;有条件的县(市)级财政预算也应当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使用和管理意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截留。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