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应当科学制定开发利用水资源的规划,加强饮用水水源水量的监测,做好饮用水水源地水土保持工作;监测水质状况,发现水质未达到标准或者其他影响水质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合理配置水资源,枯水季节或者重大旱情等造成水量不能满足取水要求的,应当优先保证饮用水取水。

Local Regulations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