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禁止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从事畜禽等动物养殖;

(三)施用化肥、农药及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

(四)洗刷车辆和其他物品;

(五)筑坝拦汊、填占水库;

(六)游泳、垂钓、旅游、水上训练、露营、野炊等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

水政监察、渔政监察、水文水质监测等公务船舶一律使用电动船舶,禁止其他与保护水源无关的机动船舶进入水体。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保护区内的居民由县、区人民政府逐步组织搬迁。

Local Regulations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