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

居民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组织居民落实居民会议的决定; (三)发展居办经济,依法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 (四)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为居民和驻地单位在生产、生活、工作等方面提供方便; (五)组织居民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六)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组织居民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居民尊老爱幼、扶残助残、团结互助、反对封建迷信、破除陈规陋习,推行婚丧习俗改革,提倡晚婚晚育,促使居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七)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居民家庭、邻里团结和睦; (八)协助人民政府和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计划生育、拥军优属、社会救济、青少年教育、公共卫生等项工作; (九)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