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是否变相实施行政许可或擅自增减行政许可条件;

(二)公开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依据、条件、期限、流程、裁量标准和申请材料、申请办法、申请书格式文本等事项的情况;

(三)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及作出决定,以及向社会公开行政许可实施和结果的情况;

(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政许可收费,以及向社会公布的情况;

(五)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依法有效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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