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Repealed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采取挂靠、承包、联营等方式转让经营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特许经营协议,擅自调整线路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聘用未取得驾驶员客运服务资格证的人员从事驾驶活动的,按聘用人数每聘用一人处以一千元罚款。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车辆运营证,并可报同级人民政府撤销其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权。
Local Regulations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