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Repealed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三)有符合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要求的运营车辆、运营资金;
(四)有合理、可行的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方案;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专业技术人员;
(六)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取得驾驶员客运服务资格证的驾驶员;
(七)有健全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运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监督管理机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