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Repealed

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三)有符合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要求的运营车辆、运营资金;

(四)有合理、可行的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方案;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专业技术人员;

(六)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取得驾驶员客运服务资格证的驾驶员;

(七)有健全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运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监督管理机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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