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评估的内容;
(二)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国家工作人员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应用的教育和培训;
(三)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广播、电影、电视中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四)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类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中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广告等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公安、民政、建设、交通、文化、体育、卫生、旅游、信息产业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