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27,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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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30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Chapter 2预防职责
(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规定,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权力制衡和人员轮岗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收入等非税资金财务监管和审计制度、重大投资和资产处理及资金调配监督制度,对易发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加强监督和制约;
(三)对所管理的工作人员进行法制和纪律教育;
(四)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五)查处或协助查处职务违法违纪行为,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或线索,及时移送检察机关;
(六)加强商业道德和社会信用系统的建设,建立预防商业贿赂的有效机制,预防商业活动中的回扣、提成等贿赂犯罪行为;
(七)接受检察机关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监督,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八)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确定相应机构,并明确专人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资源开发、教育收费、公务接待等活动的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预防企业生产经营中职务犯罪的发生。
(一)结合实际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
(二)指导、督促、协调有关部门或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三)调查研究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意见和建议;
(四)与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重点行业和单位联系协调,指导开展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活动;
(五)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的线索进行预防调查;
(六)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咨询和教育活动,建立警示教育基地,分类、分层次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预防职务犯罪教育;
(七)建立预防职务犯罪信息网络,掌握职务犯罪动态,适时向社会发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有关信息;
(八)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联席会议、通报、协调等工作制度,推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经验和做法;
(九)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审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政府及其部门的财政收支、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加强对国有企业破产、转制过程中的审计监督;对社会审计机构进行指导、监督;对其他应当纳入审计监督的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对可能导致职务犯罪发生的问题,及时提出审计建议。
健全司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加强对侦查、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
国有企业实行重大事务、财务公开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监事会的监督。
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和执行下列规定:
(一)定期述职述廉;
(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
(三)收入和境外存款申报;
(四)任职回避;
(五)廉政谈话;
(六)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七)引咎辞职;
(八)依法应当遵守和执行的其他规定。
Chapter 3监督保障
单位负责人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为一项重要内容,接受考核和评议。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二)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三)建议有关单位暂停违反法律、法规的人员执行职务。
收到建议的单位应当认真整改,并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整改情况向提出建议的机关和主管部门予以书面反馈。
新闻媒体应当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有关单位对意见、建议和举报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办理,对举报有功者予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漏举报内容,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