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辖区内的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省辖市的区所属乡、村庄的乡规划、村庄规划报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不隶属于乡、镇的村庄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产业发展、公益事业等建设的用地布局和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