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具有一定影响的本市籍或者在本市工作过的下列人员,可以由地方国家档案馆建立人物档案:

(一)国际组织授予荣誉称号的;

(二)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

(三)在专业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其他社会各界著名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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