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Repealed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拒绝参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比对试验,或者未定期开展内部检测线比对、检验设备校准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未实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传送检验数据,或者未建立机动车环保检验档案并按规定保存检验信息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