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Repealed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监督抽测结果显示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机动车,未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治理并接受环保检验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催告,经催告仍不接受环保检验的,对营业性运输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其他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拒不接受监督抽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按每车次处以二百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