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工程建设监理条例/Chapter 3 监理的管理Article 18Repealed被监理单位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并按要求提供完整的有关工程资料。 监理单位应当定期向建设单位通报工程建设监理的情况。 第十九条 应当监理的建设工程未实施监理或未按规定签订监理合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0Back to full te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