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在采暖期内应当安全、稳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不得擅自停止供热。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进行年度供热设施检修应当避开采暖期,并提前十五日通知相关热用户。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