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超额完成当年植树造林任务,经检查成活率达百分之九十以上的;

(二)退耕还林、封山育林、改造低价值林成绩显著的;

(三)推广节柴改灶,以其他能源代柴成绩显著的;

(四)连续3年未发生森林火灾的乡(镇),连续5年未发生森林火灾的村民委员会;

(五)发现、扑救森林火灾的有功人员;

(六)连续3年无超限额采伐,无重特大森林案件,无毁林开垦、乱砍滥伐、乱占林地,案件查处率达100%的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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