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省、有关州市县花卉产业管理机构应当扶持企业、院校、科研机构和个人培育花卉新品种,鼓励与国外育种者联合育种。

鼓励依法引进、出口和使用花卉新品种,花卉新品种及其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合作培育的花卉新品种,合作方按照合同的约定享有品种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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