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保密规定〕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等有关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披露或者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外的公共信用信息。

机关和组织不得披露从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获取的非本单位或者本行业提供共享的企业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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