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Repealed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可能显著上涨或者显著下滑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和旗县市人民政府经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可以采取价格干预措施。价格干预措施包括:
(一)实行在提价前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或者备案制度;
(二)规定经营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利润率、毛利率或者差价率;
(三)实行最高限价或者最低保护价;
(四)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行政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4,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