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将水源地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Local Regulations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