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Chapter 4 经营管理Article 25In force公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或者道路交通流向变化设置、调整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并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公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设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价。评价意见作为调整、优化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的依据。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的设置、调整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Local Regulations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