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0,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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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20日洛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以下简称公交设施),是指为保障城市公共交通,配套建设的停车场(站)、枢纽站、候车亭、站牌、供配电设施以及智能通讯系统等设施。
发展和改革、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园林、工商、税务、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Chapter 2规划建设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和新增车辆所需资金由政府投资,纳入城市建设投资计划和年度财政预算;并可采取企业筹资、社会融资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
公交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审计、价格、民政等有关部门每年对公交企业因低票价和承担社会福利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进行年度审计与评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等额的补贴和补偿。
城市公共交通财政补贴、补偿应当及时、足额拨付。
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公交设施的用地、枢纽和场站布局、线路布局、设施配置以及公交车辆优先通行系统等。
站点设置应当方便乘客安全乘车和转乘。站点覆盖率按三百米半径计算,建成区大于百分之五十,中心城区大于百分之七十。万人拥有公交车不少于二十标台,城市公交分担率在百分之三十以上。
公交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规划确定的公交设施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土地用途。
(一)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大型住宅区、大型商业区和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客流集散场所;
(二)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文化、卫生、体育、娱乐等大型公共设施。
未按规划配套建设相应公交设施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审批、核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设置公交车辆专用车道、优先通行标志标线,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保障公交车辆优先通行。
Chapter 3设施管理
(一)擅自迁移、拆除、毁坏、挤占、污损、遮盖公交设施的;
(二)在公交车站前后三十米路段内停放其他车辆、设置摊点、摆放物品的;
(三)在距电车架线杆、拉线、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构筑物、堆放物品、擅自挖掘及其他有碍维修作业或者安全行车的;
(四)其他损害公交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Chapter 4经营管理
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公交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一)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二)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经过公交主管部门的岗前培训。
禁止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车辆营运证。
公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设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价。评价意见作为调整、优化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的依据。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的设置、调整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的变动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听证会,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核定、批准,及时向社会公布。
Chapter 5运营服务
运营车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技术性能和设施完好;
(二)车辆整洁,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三)按照规定标明经营者名称、线路编号、途经站点、票价;
(四)在规定的位置张贴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乘坐规则、禁烟标志和投诉电话号码;
(五)设置老、弱、病、残、孕专座;
(六)无人售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投币箱和电子报站设备;
(七)空调车应当开启通风设备;
(八)配备完备的消防设备和器材。
(一)着装整洁,文明服务,安全行车,规范作业;
(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规定携带、佩戴相关证件;
(三)按照运营路线、班次、时间发车和行车,不得滞站、甩站、拒载、中途逐客、强行拉客;
(四)按照规定报清线路名称、车辆开往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
(五)在规定的区域内停靠,并做到依次进站、出站;
(六)为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七)维持车内秩序,对运营中车内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八)不得要求乘客超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票价标准购票。
(一)在站点区域外拦车;
(二)使用过期、伪造或者他人专用的乘车票证;
(三)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有可能危及乘客安全的危险物品;
(四)携带犬只等动物;
(五)携带重量超过三十公斤,或者体积超过零点二五立方米,或者占地面积超过零点三五平方米,或者长度超过一点六米的物品;
(六)躺卧、占座、蹬踏座位或者将身体部位伸出车外;
(七)在车内吸烟、随地吐痰或者向车内外抛撒废弃物;
(八)在车内从事营销活动、散发宣传品;
(九)损坏车内设施或者妨碍车辆行驶、停靠;
(十)妨碍驾驶员正常工作;
(十一)从事营利性刷卡活动。
乘客有前款(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驾驶员、售票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运营服务;有前款(六)至(十一)项行为之一的,驾驶员、售票员应当予以劝阻和制止。
乘客携带重量超过十五公斤不足三十公斤,或者体积超过零点一立方米不足零点二五立方米,或者占地面积超过零点二五平方米不足零点三五平方米的物品,应当另行购买一人全票,并放置安全。
公交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公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二十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公交企业未按规定对公交设施进行定期维护或者及时抢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擅自迁移、拆除、毁坏、挤占、污损、遮盖公交设施的;
(三)在距电车架线杆、拉线、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构筑物、堆放物品、擅自挖掘及其他有碍维修作业或安全行车的。
(一)采取承包、挂靠、联营等方式变相转让经营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特许经营协议,擅自调整线路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公交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撤销其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经营权。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在公交车站前后三十米路段内停放其他社会车辆或者设置摊点、堆放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对未按照规定规划、建设公交设施的建设项目,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
(二)对非法侵占公交设施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
(三)未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及时拨付有关财政资金的;
(四)未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核发车辆营运证的;
(五)对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