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限期拆除,可以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限期拆除,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违反第二十条第六、九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条第五、七项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依法赔偿损失,并处被砍伐、移植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十)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第三十条规定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二)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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