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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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
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15年1月30日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5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城镇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恩乐镇和其他建制镇。规划区是指城镇建成区以及因城镇建设和发展需要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林业、环境保护、卫生、交通运输、水务、公安、文化、工商、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恩乐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其他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Chapter 2规划和建设
恩乐镇的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由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建制镇的城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城镇规划经批准后,由编制规划的人民政府在3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具有民族特点和地方特色的建筑资料库,无偿为单位和个人提供建筑图集等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城镇公共空间在主体建筑屋顶、地下进行加层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Chapter 3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
建筑物及其它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管理人负责本责任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
鼓励、支持环卫保洁和垃圾清运处置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
城镇建成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垃圾清运、处置费和污水处理费。
前款规定的各项设置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用语准确,外形美观,安全牢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
(二)采摘花果,攀爬树木,翻越绿篱,损毁花木,踩踏草坪、花坛(池),在公共绿化地种植蔬菜;
(三)在公用设施或者树木上涂写、刻画和擅自张贴广告、宣传单;
(四)在临街面门窗和阳台外占用公共空间堆放和悬挂物品、晾晒衣物、擅自悬挂跨街横幅和架设管线;
(五)乱倒渣土、垃圾,乱扔动物尸体;
(六)在非指定地点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七)运输车辆沿街泄漏遗撒渣土、粉尘、垃圾和污物;
(八)擅自挖砂、取土、采石;
(九)在公共场所焚烧物件和放养畜禽。
Chapter 4城镇绿化
经批准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单位庭院绿地、生产绿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由权属单位负责。
居民住宅小区绿地建设由建设单位负责,绿地管理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或者住户共同负责。
城镇建设项目的绿化配套工程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后两个月内完成,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主体工程项目验收。
城镇规划区的古树名木实行统一挂牌,依法保护。
Chapter 5城镇公用设施
(一)损毁道路、护栏、环卫设施、亮化设施、交通隔离栏、交通信号灯和标志牌;
(二)擅自在城镇道路两侧开挖出入口;
(三)擅自在规划区道路、桥梁、河堤、广场、公园设置各种管线;
(四)擅自拆除、迁移、搭接供电、供水、排水、电信、广播电视等设施;
(五)其他损坏城镇公用设施的行为。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限期拆除,可以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限期拆除,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违反第二十条第六、九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条第五、七项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依法赔偿损失,并处被砍伐、移植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十)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第三十条规定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二)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Chapter 7附则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