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医疗机构医疗临床用血前未核对用血证明和有关证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患者健康造成伤害的,责令赔偿,并依法追究医疗机构的责任。
医疗机构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用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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