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景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组织实施景区各项规划和管理措施;

(三)负责景区资源的调查、登记和建立档案;

(四)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旅游、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水利、环保、林业、宗教事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景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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