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从事下列活动:

(一)占用、挖掘公路或者改变公路线路;

(二)拆除、移动公路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电杆、变压器、广告牌、加水站、加油站、洗车场、停车场等;

(四)在公路上行驶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损坏公路的车辆;

(五)增设公路平面交叉道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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