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Amended

〔禁止性规定〕在渭河及其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损毁河道控导、堤防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二)移动、侵占、损毁测量标志、观测设备、标牌界桩等设施;

(三)围河造田、修池养殖、种植阻水林木;

(四)修建房屋、存放物料、倾倒垃圾、葬坟;

(五)其他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行为。

生态建设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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