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Amended〔采砂管理〕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管理采砂活动,根据渭河流域治理工作需要,确定渭河及其支流河道的禁采期、禁采区,并向社会公告。
在渭河及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取得采砂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区域和要求作业,接受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一)在渭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向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申领采砂许可证;
(二)在渭河重要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向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采砂许可证;
(三)在渭河其他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向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采砂许可证。
因居民生活需要少量采砂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应当按照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区域采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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